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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業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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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業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104年12月30日訂定,經苗栗縣政府105年3月11日府社老字第1050050657號函核備

106年7月11日第1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修定,經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14日衛授家字第1060018479號函核備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業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苗栗縣竹南鎮科中路16號2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三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

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兒童與青少年生活扶助及促進兒童與青少年福利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兒童早療與其家庭的生活改善事項。
三、關於災害、急難救助及清貧醫療補助事項。
四、關於設置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及有關偏鄉教育與清寒學生培養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四條

本會由吳彥忠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貳萬参佰伍拾捌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第八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九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未置監察人者,「監察人」請刪除)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十五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十八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三千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十九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三千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